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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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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平安大华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发布的公告:

1、2016年8月8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首创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与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6年8月2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同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3、2016年8月2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德邦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16年8月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6年8月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6年8月29日,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7、2016年8月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渤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8、2016年8月3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9、2016年9月2日,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1期及摘要;

10、2016年9月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6年9月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6年9月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3、2016年9月21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6年9月22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6年9月2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6、2016年10月25日,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17、2016年11月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6年11月8日,关于开展通联支付费率优惠基金理财平台交易公告;

19、2016年11月1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云湾投资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9、2016年11月30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年11月3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信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6年12月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2、2016年12月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3、2016年12月13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美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16年12月22号,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16年12月2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6、2016年12月2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鑫鼎盛控股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6年12月31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公告;

28、2017年1月19日,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29、2017年1月19日,新增凤凰金信销售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6年9月2日公布的《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年第1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中担保机构情况;

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6、 在“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披露了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7、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六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