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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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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3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之会议通知、议案材料已于2017年3月11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送达,会议于2017年3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刘绍柏、黄小芬、赖以明、卓勇、王达基现场参加会议,卓军、何为、罗书章、孔英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会议。公司董事长刘绍柏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7-01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7-01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公告编号:2017-014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3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6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71.19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196.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2月30日全部到账。截止2017年2月28日,募集资金共支出人民币8,625.16万元,用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当前余额为人民币96,571.65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一)2017年3月17日,全资子公司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景旺”)与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西丽支行为南头支行下属分支机构)

2、账户名称: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3、银行账号:751068513706

(二)2017年3月17日,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川景旺”)与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账户名称: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

3、银行账号:7301012200142708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10685137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高密度、多层、柔性及金属基电路板产业化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乙双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丁方报送。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杰、王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1012200142708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新型电子元器件表面贴装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乙双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丁方报送。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杰、王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