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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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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2版)

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2版)

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公司董事会确认其已审阅上述关联/连交易,并认为该等交易:

· 属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

· 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 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预计2017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基本情况

现参照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2017年的日常关联/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公司与中信集团,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2月14日再次续签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签署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于2017年2月14日再次续签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并就上述续签之框架协议项下2017-2019年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分别设定了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的关联/连方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

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汇贤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及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7年1月18日截止。

(注:上述公司在《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不构成公司的关连方。)

(2)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注、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注:2016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同意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投”)转让所持有的华夏基金10%股权;同意在挂牌价对应华夏基金整体股权价值不低于人民币240亿元的前提下,公司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目前,山东农投所持股权转让已于2016年12月22日完成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并确认受让方为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交易双方已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山东农投所持股权转让事宜已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该关联交易审批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发布的公告。)

2、公司结合往年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对2017年的交易做如下预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关联交易。

注: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2)公司与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2017年,公司预计与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发生以下关联/连交易:

三、关联/连方及关联/连关系介绍

(一)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介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信集团的下属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直接持有公司16.50%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184,198,156,859.03元。

中信集团是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房地产、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等行业和领域。

中信有限的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系中信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

中信集团、中信股份、中信有限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13条第(1)款规定的关联/连人。

中信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等。

(二)其它关联方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该等关联方名单请见本公告“二、预计2017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原因以外,公司与该等关联方无其它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续签的框架协议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①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证券和金融产品的认购以该产品的认购价及条件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内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外及其他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经双方协商进行;如无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该交易的价格或费率应适用双方依据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费率。同业拆借的利率及回购交易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及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②证券和金融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信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向其他客户在该等银行的同类存款提供的利率;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2月14日起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止届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协议可以自动延长或续期3年。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下服务价款,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公司与中信集团公平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2月14日起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止届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协议可以自动延长或续期3年。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1年9月23日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2011年9月23日起计10年,该协议所设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于2013年底到期,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3年12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设定了2014-2016年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因《〈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所设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于2016年底到期,因此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7年2月14日签署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设定了2017-2019年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由独立的合资格物业评估师所确认的当地公平的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上述关联/连方之间的相关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相关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7-0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殷可先生因工作分工调整的原因,于2017年3月22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和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辞职报告》。殷可先生确认其本人与公司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并衷心感谢董事长张佑君先生及各位董事对其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殷可先生的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即:殷可先生自2017年3月2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殷可先生的《辞职报告》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并生效)。

殷可先生自2009年6月30日起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职期间,勤勉务实、诚信负责,积极推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施,同时,殷可先生在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在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其专长。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殷可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