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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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17-010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7年3月20日、3月21日、3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7年3月20日、3月21日、3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三、公司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17-011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4号文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479.5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总额3,826.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6,653.10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7年2月28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08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国海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公司存单不得抵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皓、李金海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有关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3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