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3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在浙江浙商产融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为20亿元人民币,因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名单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公司在浙商产融投资基金和宁波钱潮涌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比例尚未最终确定。
●因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A类有限合伙人和B类有限合伙人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合伙协议中的具体管理费用承担、利润分配比例等条款尚存在变更的可能性,A类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费用承担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尚未最终确定。
●因浙商产融投资基金在筹备中尚未成立,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尚待研究确定。
●特别风险提示: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及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市场及法律等风险,存在基金无法成立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暨关于参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联合发起设立浙江浙商产融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次投资的相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在浙江浙商产融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为20亿元人民币,因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名单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公司在浙商产融投资基金和宁波钱潮涌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比例尚未最终确定。
二、各投资人主要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公司
1、普通合伙人主要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2)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应有完全的权限和权力代表或指示合伙企业从事普通合伙人合理认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促进合伙企业的业务所必需的或适当的所有事项。
(3)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并令其退伙: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有限合伙人主要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查阅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机构的托管协议,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动。
(4)在收回投资及获取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3、违约责任
(1)若任何有限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首期出资或未全额缴纳首期出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在首期出资日届满后10日的宽限期内缴清应缴出资。如果宽限期届满该违约合伙人仍未缴清首期出资及违约金,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强制该等有限合伙人退伙。
(2)若任何有限合伙人超出本协议规定或普通合伙人书面通知的期限15个工作日以上(含)尚未缴付部分或全部出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单方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违约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部分相应调减该等违约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并全权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该等违约合伙人无权提出异议。
(3)普通合伙人出资违约参照上述有限合伙人违约时的约定处理。
(二)浙商产融投资基金
1、普通合伙人主要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2)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应有完全的权限和权力代表或指示合伙企业从事普通合伙人合理认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促进合伙企业的业务所必需的或适当的所有事项。
(3)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并令其退伙: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有限合伙人主要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查阅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机构的托管协议,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动。
3、违约责任
(1)若任何B类有限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首期出资或未全额缴纳首期出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在首期出资日届满后10日的宽限期内缴清应缴出资。如果宽限期届满该违约合伙人仍未缴清首期出资及违约金,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强制该等有限合伙人退伙。
(2)若任何B类有限合伙人超出本协议规定或普通合伙人书面通知的期限15个工作日以上(含)尚未缴付部分或全部出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单方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违约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部分相应调减该等违约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并全权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该等违约合伙人无权提出异议。
(3)A类有限合伙人未按出资期限出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延长其出资期限。
(4)普通合伙人出资违约参照上述B类有限合伙人违约时的约定处理。
三、因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A类有限合伙人和B类有限合伙人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合伙协议中的具体管理费用承担、利润分配比例等条款尚存在变更的可能性,A类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费用承担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尚未最终确定。
四、因浙商产融投资基金在筹备中尚未成立,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尚待研究确定。
五、浙商产融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及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市场及法律等风险,存在基金无法成立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5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7-03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金雪军先生、王泽霞女士、王晓梅女士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徐永光先生、监事黄立程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2017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互保关系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