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6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99,211,52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327 %。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99,205,92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3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0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7 %。
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9,211,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书策、鲍玉刚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