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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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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7-00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8号)核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每股6.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15.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225.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05 号《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帐户名称: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69902466110688

专户余额:360,719,575.77元

用途:“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属结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杰峰、蓝海荣(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东方花旗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方花旗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花旗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开户银行与东方花旗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05号《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