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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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分派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10股转增10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7年4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17年4月18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一)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1、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1)。

2、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6年末公司总股本325,594,5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合计人民币32,559,451.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同时公司以2016年末公司总股本325,594,5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325,594,51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651,189,032股。”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公司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本次方案:

(二)发放年度:2016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至2017年4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深圳分公司,中登深圳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17年4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17年4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7年4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利润分配方法

1、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京蓝控股有限公司、融通资本(固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京蓝智享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乌力吉、朗森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转增的股份将直接计入股东证券账户,计入的日期2017年4月18日。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4、本次委托中登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5、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6、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4月7日至登记日:2017年4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交易日情况

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7年4月18日。

七、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八、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 651,189,032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03元/股。

九、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10-63300361

3、联系传真:010-63300361-8062

4、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5、邮政编码:100055

十、备查文件目录

1、中登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