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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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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
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于 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号),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11月24日,你公司向江有归等6名自然人以及嘉兴泰一指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2家企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的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16年12月27日完成泰一指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泰一指尚资金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和12月1日被关联方宁波章鱼控股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各2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2850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7年1月25日全部收回。你公司未在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有归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江有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7号),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11月24日,你和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其他股东向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出售泰一指尚100%股权的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16年12月27日完成泰一指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泰一指尚资金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和12月1日被关联方宁波章鱼控股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各2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2850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7年1月25日全部归还。你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浙江富润提供泰一指尚资金占用信息,导致浙江富润未在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浙江富润 公告编号:临2017—028号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

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