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235版)
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内部开发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收益率(税后)+2%
上述“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3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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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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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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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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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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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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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泰达宏利养老混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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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养老混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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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收益率(税后)+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图
泰达宏利养老混合A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3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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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养老混合B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3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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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成立于2014年3月5日,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B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率的调整,自2015年2月5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及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二)对“三、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管理人概况、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基金经理等部分进行更新。
(三)“四、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及补充第三方销售机构 。
(五)“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进行更新及增加内容。
(六)“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6年12月31日。
(七)“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6年12月31日,并更新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八)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内容。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