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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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一创02”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17-033

债券代码:118930 债券简称:15一创0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一创02”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赎回资金到账日:2017年5月31日(5月2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5月31日)

债券赎回价格:人民币105.9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安排:凡在2017年5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发行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简称“15一创02”)至2017年5月26日将期满两年(第二年)。根据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二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公司决定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一创02”全部赎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15一创02

3、债券代码:118930

4、发行价格:100元/张

5、发行总额:8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3年期,发行人附第2年末赎回选择权

7、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5.9%,在本期次级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8、付息日: 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挂牌时间和地点: 2015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对象: 2017年5月26日(含)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一创02”的全部持有人。

2、赎回价格:人民币105.9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3、赎回方法: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赎回工作。

三、本期赎回付款安排

1、债券赎回日/摘牌日:2017年5月31日(5月2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5月31日)

2、赎回资金到账日:2017年5月31日(5月2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5月31日)

3、赎回安排:凡在2017年5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4、本次赎回债券享有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5.9%。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5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7.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3.1元。

5、付款方式: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在本次赎回资金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15一创02”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联系方式

1、发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邮政编码:518048

咨询联系人:李金坤

咨询电话:(0755)23838211

传真电话:(0755)2383823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