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17-2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龙”)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公告,2016年8月4日公告公司收到长沙市中院送达的《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16年11月23日公告一审判决情况,2017年1月13日公告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6鲁02破3-6号)。《通知书》通知公司青岛扬帆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通知公司申报债权及参加债权人会议事宜。2017年4月8日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公告2017年1月26日公司与北京建龙达成《和解协议意向书》并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18日、2016年8月4日、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4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6-30公告、2016-34公告、2016-49公告、2017-02公告及2016年年报全文。

二、本案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102号,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2、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青岛扬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商中拓支付货款本金共计31,012,000.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其中,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以货款28,090,791.98元为基数,按照0.04%/天计算;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以货款30,921,208.82元为基数,按照0.054%/天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8,618,689.1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3元,由青岛扬帆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湖南省高院已经下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变更一审判决结果,青岛扬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共计31,012,000.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由于本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102号。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