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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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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快报

2017-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2017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2017年1-3月, 受市场环境的整体情况影响,沪深两市交易量同比下降,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了31.19%、52.24%。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稳定,资产结构良好,流动性较强,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要求。

三、备查文件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2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1.4亿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扣减原泰阳证券已支付的1411.432287万元)

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8亿元,本次判决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利润无影响,对公司半年度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8年2月,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箭公司”)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委托理财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财本金、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2.4 亿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与原告(火箭公司)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泰阳证券)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通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至此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委托理财案所涉的债权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448万元(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转让给航天资管公司。2013年7月,航天资管公司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60日内未能收回债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资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判决公司向航天资管公司偿还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342.4万元(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原裁定。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定,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月26日,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偿还238,885,700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为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3月19日开庭审理。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1、方正证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航天资管公司借款本金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火箭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火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正证券追偿。如果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869元,由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终审判决情况

2017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86号】,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4亿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扣减泰阳证券公司已支付的1411.43228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869万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3.8519万元,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23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869万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3.8519万元,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23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09年、2015年分两次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共计2.8亿元。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预计应付本金及利息约为2.62亿元,在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范围内,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利润无影响,对公司半年度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86号】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161, 963,204.76元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0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

2017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民初13号】,载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诉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根据该通知书要求,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1,600元。

二、本次诉讼的事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由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批准,2014 年 8 月,方正证券向政泉控股等法人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100%股权,民族证券成为方正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政泉控股取得了方正证券1,799,561,764股股票,并于2014年8月8日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5年8月19日,方正证券推动对民族证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实现了对民族证券的实际控制。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民族证券由政泉控股实际控制。

2015年7月24日,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业务申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载明“我局在核查你公司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事项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累计将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后经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调查发现,该20.5亿元款项不是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时任民族证券董事兼财务总监杨英,为政泉控股提名。截至目前,就该20.5亿元款项,民族证券共收到资金4.1亿余元,其中本金转回3.08亿余元,还剩余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尚未收回。

根据以上事实,政泉控股在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重组时,以其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对价取得方正证券对应股份。但政泉控股在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民族证券20.5亿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导致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未收回的行为,导致民族证券资产价值大幅降低,从而导致方正证券所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价值大幅降低,严重侵害了方正证券全体股东的利益。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发生的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2016年7月20日,公司进行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并向政泉控股实施分红人民币161,963,204.7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正证券《公司章程》第30条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的,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已经分得的红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二)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返还已经取得的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并请求法院判决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证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情况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