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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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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及补充公告

2017-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编号:临2017-04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7-041号)和《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临2017-042号),现对上述两个公告做出以下更正及补充。

一、更正事项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7-041号)中“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一)拟建设5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中数据单位出现错误。具体如下:

原公告表述:“该项目预计建设期一年,项目投资总规模预计5.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3.8亿元,项目投产后,年平均税后净利润19624.81亿元,投资回收期(税后)3.38年,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44.15%。”

现更正为:“该项目预计建设期一年,项目投资总规模预计5.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3.8亿元,项目投产后,年平均税后净利润19624.81万元,投资回收期(税后)3.38年,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44.15%。”

二、补充事项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7-041号)中披露,公司拟投资建设5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石墨化和2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前驱体两个项目。

根据黑龙江省冶金设计规划院出具的《5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石墨化负极材料产品产能达到5万吨/年,经测算,该项目综合经济评价为:项目投资总规模预计55,413.9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38,418.17万元,项目达产后,年销售收入350,000万元,年平均销售税金及附加867.61万元,年平均增值税8,676.19万元,年平均利润总额26,166.41万元,年平均所得税6,541.60万元,年平均税后净利润19,624.81万元,投资回收期(税后)3.38年,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44.15%。

根据黑龙江省冶金设计规划院出具的《2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前驱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中间相炭微球前驱体负极材料生产规模为2万吨/年,经测算,该项目综合经济评价为:项目投资总规模预计13,429.5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4,185.60万元,项目达产后,年销售收入76,000万元,年平均销售税金及附加191.31万元,年平均增值税1,913.05万元,年平均利润总额5,648.69万元,年平均所得税1,412.17万元,年平均税后净利润4,236.52万元,投资回收期(税后)4年,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39.43%。

目前两个项目的实施主体拟为公司,如需单独成立子公司实施上述两个项目,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7-041号)中提到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如果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将会以债权形式约定固定投资收益,不存在项目利润分成的情形。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临2017-042号)中,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7]18023号),截止2016年12月31日,鸡西市宝泰隆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7,835.98万元,净资产2,978.09万元,利润总额-402.22万元,净利润-422.50万元,公司转让鸡西市宝泰隆煤业有限公司51.02%股权的转让价款为1703万元;根据七台河市信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七信会审字[2017]第01号),截止2016年12月31日,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8,215.17万元,净资产-598.88万元,营业收入1,818.84万元,净利润-377.87万元,公司转让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0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可收回股权转让款共计1703万元,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本次股权转让后,将产生2500万元左右的投资损失,具体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拟建设的5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和2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前驱体项目,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前景及国家现有产业政策实施建设的,如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存在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2、随着负极材料行业总体产能的不断扩大,其价格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3、上述两个项目的综合经济评价为黑龙江省冶金设计规划院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不作为项目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项目达产后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3、上述两个项目的建设尚需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相关手续的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

4、公司此次转让鸡西煤业公司51.02%股权和东源煤炭公司30%股权将产生2500万元左右投资损失,影响公司本年度净利润2500万元左右,具体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以上事项系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7-041号)和《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临2017-042号)的更正及补充,除上述更正补充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对于上述更正及补充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47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业绩说明会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5日(星期五)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在线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通过网络在线交流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度业绩说明会,让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利润分配及发展战略等情况。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时间:2017年5月5日(星期五)15:00-16:00

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召开方式:网络在线交流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总裁马庆先生、副总裁焦贵金先生、副总裁秦怀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总工程师李毓良先生将于广大投资者进行网络在线交流。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在2017年5月4日(星期四)15:30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在2017年5月5日(星期五)15:00-16:00通过互联网直接登陆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王维舟、唐晶

电 话:0464-2915999、2919908

传 真:0464-2915999、2919908

邮 箱:wwz0451@163.com、475542078@qq.com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号《关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于2015年1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8.51元/股,合计募集资金136,1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1,881.20万元。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出具2016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2016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各期财务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披露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李冠林张敏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