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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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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9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6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26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4,4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612,8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薛金全、钱进)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如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24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68号

联系人:俞新南

联系电话:0513-68091213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