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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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4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立业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范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文娟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园园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7年审计机构及支付其2016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8.01议案名称: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2议案名称: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7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3议案名称:关于向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16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申请2017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下属控参股子公司使用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9.01议案名称:关于申请2017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2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将相关下属子公司纳入公司申请的集团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并在其使用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3议案名称:关于在集团综合授信额度内为下属子公司中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为下属控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01议案名称:关于在公司预计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下,2017年为下属控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下属参股子公司深圳华融泰、同方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3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根据经营情况实施具体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为玉溪华控环境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发行不超过10亿美元境外高级定息无抵押美元债券并为其提供跨境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4、 关于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7、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的第7项议案的股份数为1,184,661,536,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同意的第13项议案的股份数为1,185,085,336,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第11项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家文、刘宇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