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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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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7-0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周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

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0日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会议室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2017年5月18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集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周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关于2016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需经股东大会逐项表决,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相关议项时应回避表决。详见2017年4月1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指定媒体的《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表决事项

1、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2016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9、关于确定2017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将公司2016年度配股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11、关于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6年度配股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一年的议案

12、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3、关于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度为其全资子公司常规性业务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

其中:

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第6项议案;

属于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议案:第8、10、11项议案;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二)非表决事项:

1、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2、2016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3、2016年度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4、2016年度监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上述需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3月17日及2017年4月1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指定媒体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本次会议议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7年5月11日9: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01;传真:0755-82133453

4、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文件。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通过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

5、会期预计半天;费用自理。

6、会务常设联系人:林旭、谷清

电话:0755-82133146 传真:0755-82133453

电子邮箱:linxu@guosen.com.cn

7、参会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登记材料原件,交与会务人员。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会议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36。

2、投票简称:“国信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东单位: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兹授权上述代理人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委托权限为:

出席本次会议,依照下列指示对大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记录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委托人作出投票指示,应在各议案对应的“同意”、“反对”、“弃权”选项中选择一个打“√”。

2、若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或作出的指示无效的,视为全权委托,代理人可酌情行使表决权。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除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人签名”处签名外,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