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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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告

2017-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魏勇先生、副总经理徐智平先生、副总经理丁刃先生、副总经理何静秋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魏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及各子公司相关职务;徐智平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及各子公司相关职务;丁刃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工作;何静秋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工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魏勇先生、徐智平先生、丁刃先生、何静秋女士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及董事会对魏勇先生、徐智平先生、丁刃先生、何静秋女士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2017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林麟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亚卓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5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何亚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提名,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聘任林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林麟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林麟先生提名,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聘任丁亚卓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丁亚卓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17日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17日

附件:

1、林麟先生简历:

林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出生,硕士学历。2009年9月-2014年1月期间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四川利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林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林麟先生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女儿何佳女士的配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的配偶,何亚民先生持有公司362,999,997股股份,何佳女士持有公司300,089,348股股份,除此以外与其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2、丁亚卓先生简历:

丁亚卓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2010年7月毕业于东北大学矿物加工工程专业,2010年7月加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技术中心冶金矿山研究所副所长、公司副总工程师,现任公司总工程师。

丁亚卓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