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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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3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7,2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442,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全体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章锦福、章小建及139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限售股之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朱达海、汪和平、汪德苗、郑茜茜、张春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34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

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包括扩建日处理1000吨垃圾焚烧工程和新建日处理150吨餐厨垃圾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43,000万元。

●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为30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及签署项目合同概述

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特许经营权等法律文件。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并对海滨公司增资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2)。

2017年5月17日,公司与瑞安市市政园林局签署《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合同》。

二、合同标的和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标的:本项目包括扩建日处理1000吨垃圾焚烧工程和新建日处理150吨餐厨垃圾工程,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43,000万元,由瑞安市海滨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工作,项目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为30年,本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

(二)项目合同双方

1、甲方,瑞安市市政园林局;法定代表人,张永芬;法定地址,温州市瑞安市万松东路178、182-186号安阳大厦。董事会已对瑞安市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相关财务信息。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68,721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及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

瑞安市市政园林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PPP模式: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由乙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直至合作期满无偿将完好的全部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二)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准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付费”(使用量付费)的方式,甲方通过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费。

(三)特许经营权: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BOT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为30年。经双方协商,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情况下,可延长上述特许经营权经营期。

(三)独占性: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

(四)接受服务与付费:在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除厂区自用电外)并收取电费。

(五)项目融资:在特许权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出租、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

(六)甲方的一般义务:应协助乙方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批准。负责建设厂区外市政公用设施,还应配合乙方争取行业优惠政策。负责投资建设电力接入系统。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不应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应保证垃圾运输机构适当、适时履行垃圾运输与供应的义务。应协助乙方要求电力公司适当、适时履行《购售电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等。

(七)乙方的一般义务: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使本项目满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在本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等。

(八)场地的获得:甲方提供土地供乙方本项目无偿使用,在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九)建设期:乙方在“垃圾焚烧扩建工程”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之后应该立即开工。本项目的建设期为18个月。

(十)餐厨垃圾工程:“餐厨垃圾工程”作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其开工日期、试运行开始日期、商业运营起始日和工程进度计划等均应服从于“垃圾焚烧扩建工程”。

(十一)特许经营权期满时的移交: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期满后的第一天,乙方应将本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十二)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提交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十三)生效日期: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项目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合同履行将对公司推进温州瑞安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带来积极影响,增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和餐厨垃圾处理规模,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合同》;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