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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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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7-019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董明珠女士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0人,代表股份2,390,326,4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3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912,046,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8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0人,代表股份478,28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5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18人,代表股份758,308,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股份280,028,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0人,代表股份478,28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5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351,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0%;反对245,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5,729,2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333,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21%;反对245,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5,729,2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55%。

2、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253,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59%;反对26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5,80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235,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91%;反对266,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5,80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57%。

3、会议表决通过 《2016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26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5%;反对245,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5,814,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249,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9%;反对24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5,814,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8%。

4、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244,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56%;反对245,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5,83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227,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80%;反对24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5,83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7%。

5、会议表决通过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08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0%;反对24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5,989,4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070,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73%;反对24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弃权5,989,4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98%。

6、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014,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9%;反对245,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6,066,7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996,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76%;反对24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6,066,7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00%。

7、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6,469,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03%;反对7,486,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6,370,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451,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26%;反对7,486,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2%;弃权6,370,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2%。

8、会议表决通过 《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1,439,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2%;反对260,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弃权11,260,8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184,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74%;反对260,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11,260,8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81%。

9、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2017年开展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013,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9%;反对258,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6,054,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996,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75%;反对258,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弃权6,054,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84%。

10、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6,10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83%;反对24,370,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5%;弃权9,850,9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87,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872%;反对24,370,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38%;弃权9,850,9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长富 王振兴

3.结论性意见: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