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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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搜特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公告编号:2017—043

债券代码:112211 债券简称:14 搜特 01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搜特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2014年6月3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决定在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11,以下简称“14 搜特 01”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80%,在本期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7.80%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日:2017年5月18日、19日、22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7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 搜特 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 搜特 01”的收盘净价为104.0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本期债券的名称

本期债券的名称为“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

14 搜特 01。

3、债券代码

112211。

4、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7亿元(含7亿元),分两期发行,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的第一期发行,发行规模为3.50亿元。

5、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年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7.8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7月2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7年的每年7月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7月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7月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7年7月2日一起支付。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5、回售申报

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6、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9、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上市时间及上市交易场所

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8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21、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2、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公司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三年(2014年7月2日-2017年7月1日),票面利率为7.80%。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后两年(2017年7月2日-2019年7月1日),票面利率仍为7.8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投资者回售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搜特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搜特01”的收盘价为104.0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

2017年5月18日、19日、22日。

4、回售价格

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

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投资者的特别提示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搜特01”并接受上述关于不上调“14搜特01”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7年7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期间利息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7.80%。每手“14搜特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2.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0.20元。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年7月15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鸿

联系人:廖岗岩、李鸿

联系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电话:0769-81333505

传真:0769-8133350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联系人:赵兴源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5楼

电话:0755-82763298

传真:0755-82548088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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