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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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7-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7-0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信证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45]号)。因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及11月29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8号),主要内容如下:

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证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信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国信证券收取融券收入39,902,152.57元,扣除成本后融券净收益为10,203,462.72元,净佣金收益10,683,218.91元,共计收益20,886,681.63元。

国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对于国信证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建、陈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冰童、张文彬。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国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6,681.63元,并处104,433,408.15元罚款;

二、对王建、陈冰、赵冰童、张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证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从2015年11月公司因上述事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来,公司已按照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依法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7-0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信期货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60号),主要内容如下:

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证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信期货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委托人)、国信期货(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上海司度作为单一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设立“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管计划后,在国信证券开立“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普通和信用证券账户从事融券交易。上海司度高频交易系统直接接入国信证券柜台系统下单,国信期货作为资产管理人既不参与账户操作,也不进行实时监控,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国信期货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的规定;违反了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规定。对于国信期货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金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毅。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国信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274.23元(截至2015年11月26日收到管理费150,760.33元,已计提尚未收取的管理费29,513.90元),并处540,822.69元罚款;

二、对张金城、李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证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从2015年11月因上述事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来,国信期货已按照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依法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