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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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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12证券简称:宣亚国际 公告编号:2017-051

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31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2-B公司五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秀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0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0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公司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何骁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清律师、黄伟民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