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2017-044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3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 北京和众聚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金枪鱼东时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3223377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77 股票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临 2017-045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也已经通过决议设立了员工持股委员会,并选举龙英琦先生、王红玉女士、董京阳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要求,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756,870股,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35.98元,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35,170,794.00元,买入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77 股票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临 2017-046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2,136,712.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等诉讼不会对本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荆州公司”)于近期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鄂10民初50号,周亚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荆州公司。

2、各方当事人分别是:

原告:周亚

被告一: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荆州公司

被告三: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被告四:陆天振

被告五: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六:伍彬;

被告七:荆州市丽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八:罗莉华;

被告九: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十:申劲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9日、2013年11月3日和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一三次分别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和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利息均为月利率2%,并分别与被告二签署三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主张,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向被告一提供借款本金4500万元,但被告一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万元,利息37,136,712.3元合计82,136,712.3元。被告二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万元,截止至2017年4月28日利息37,136,712.3元,以上两项合计82,136,712.3元,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2%支付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上述债务本息在55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荆州公司是本公司于2017年2月通过收购原荆州市晶崴机动车驾驶员考训有限公司股东莘县天华宇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60%股权后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同时更名为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公司在2017年2月与相关股东签署的《关于荆州市晶崴机动车驾驶员考训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完成前已经存在的情况或事件(及/或其延续)造成公司受到处罚或损失、额外支出的,荆州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全额向本公司补偿,以避免本公司受到任何损失。如本公司遭受重大处罚或纠纷,对本公司的经营和再融资等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荆州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义务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荆州公司股权。涉及本次诉讼的相关股东已经向本公司承诺,就上述涉及诉讼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或裁决荆州公司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要求或裁决转让荆州公司少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等,承诺方将连带及不可撤销地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所有争议或涉诉款项,确保本公司及荆州公司不会受任何经济、合作和商誉上的损失。

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但根据上述相关安排和承诺,考虑到荆州公司原股东收到的整体收购对价的60%(对应价值11077.2万元)已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且自股票获取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减持以及荆州公司原股东仍持有荆州公司40%的股权(根据收购时的估值报告,对应价值15334.872万元)的事实,本公司认为,即使前述诉讼发生败诉,荆州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补偿,也有能力补偿本公司及荆州公司就该等诉讼产生的损失,该等诉讼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