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6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17-038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董事长杨才学先生因出差未能主持本次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人,代表股份768,561,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449%。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691,650,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963%。其中参与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表决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604,902,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996%;参与第四项议案表决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36,086,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股份76,910,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1人,代表股份112,997,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928%。其中参与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1人,代表股份85,554,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9%;参与第四项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1人,代表股份112,997,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彦妍律师、张文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11位,合计86,747,542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681,813,476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审议《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11位,合计86,747,542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681,813,476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审议《关于提请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11位,合计86,747,542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681,813,476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审议《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2位,合计655,563,726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112,997,292股。表决结果为: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彦妍律师、张文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