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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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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7 - 02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基本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城钢铁”)的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45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年6月19日,蓝图节能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61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翼城钢铁签订的《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技术协议》。

(二)被告翼城钢铁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蓝图节能投资费用17,100.238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9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6,800元,由被告翼城钢铁负担1,005,000元,原告蓝图节能负担91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61号。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