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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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63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7月3日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已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话、 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任思龙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10.92万股调整为703.4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350人调整为345人。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17年7月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详见2017年7月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7月3日为授予日,向345名激励对象授予703.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17年7月4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详见 2017年7月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64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3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3日在公司一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建东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内容详见 2017年7月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拟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7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3.4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5.92元。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详见 2017年7月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7月4日

股票代码:002706 股票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65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7月3日,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原350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人调整为34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10.92万股调整为703.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并确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股票代码:002706 股票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66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8.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1,757.632万股的1.717%,其中首次授予710.9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74%,预留177.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4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50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6、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2元。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B等及以上,方可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成绩为C等或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因失职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则激励对象的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原350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人调整为34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10.92万股调整为703.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7月3日。该授予日是交易日,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5.92元。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345名,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3.40万股, 具体分配如下: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3日,在2017-2020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为2,404万元,其在2017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7月3日,并同意以5.9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5名激励对象授予703.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拟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7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3.4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5.92元。

九、律师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67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2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专利的取得不会对我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我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