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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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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山鹰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17-044

债券简称:12山鹰债 债券代码:122181

债券简称:16山鹰债 债券代码:136369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山鹰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4

●回售简称:山鹰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8月22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山鹰债,债券代码:12218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7.50%,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7.50%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山鹰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2山鹰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7年8月2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山鹰债”债券,请“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8月22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2山鹰债”(122181)。

3、发行规模:8亿元。

4、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5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固定不变。

6、计息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8月22日(T日)。本次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3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8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8月22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工作日,本次债券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6个交易日。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起息日:2012年8月22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2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9年8月22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4,回售简称:山鹰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申报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8月22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山鹰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8月2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7.50%。每手(面值1,000元)“12山鹰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7.5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山鹰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山鹰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山鹰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8月2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山鹰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8月2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山鹰债”债券。请“12山鹰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山鹰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山鹰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武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3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6楼F座

联系人:杨昊悦

联系电话:021-6237658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陈志利、赵迪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 68870114

特此公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