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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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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公告编号:2017-013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825号),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1,960.8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24元(人民币元,下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59,609,920元,扣除发行费用30,077,677.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9,532,242.62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17000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江苏沃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沃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江苏沃特新材料项目(改性工程塑料)的实施和建设。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沃特(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49769107591

专户余额:人民币24,263.08万元

用途: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账户名称:江苏沃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61469183006

专户余额:人民币0万元

用途: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以上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瑜刚、牟晶和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17000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886证券简称:沃特股份公告编号:2017-014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沃特股份,证券代码:002886)连续1个交易日(2017年7月13日)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66.38倍,并且该交易日的累计换手率达45.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再次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经营及管理风险

1、核心技术失密与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所在的新材料产业为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新材料产业的一个重要领域,改性塑料产品主要根据下游客户的特定要求和需求进行研发和生产,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特别是高端改性塑料产品在配方和工艺上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掌握独特的技术配方和生产工艺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培养了一批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研发能力的技术人员,并掌握了一系列独特的技术配方和生产工艺,这些技术人员及其掌握的核心技术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十二五”时期国家倡导的战略新兴产业,新材料产业近年实现了快速发展,“十三五”期间国家为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发展。随着国家对新材料产业重视程度的逐步提升以及未来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大,人才竞争将会日益激烈,公司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2、购买LCP生产线面临的技术和市场需求风险

2014年7月14日,公司与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三星购买位于韩国蔚山的LCP生产线及相关无形资产。该生产线的产品种类为液晶高分子树脂(SELCION?)及其改性材料、注塑成型产品,涵盖KB级、KC级、KD级、KG级液晶高分子树脂及其复合材料。未来该项目达产后,如LCP生产线所生产产品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技术未能及时更新,该项目的实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二)市场风险

1、下游客户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改性塑料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工业产品原材料,其需求与下游行业的景气度高度相关。家用电器和汽车领域是改性塑料产品最主要的两个下游应用行业。伴随着产品轻薄化的发展趋势,改性塑料在家用电器和汽车产品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目前改性塑料在家电产品中已经成为重要的核心材料。近年来受益于下游家用电器和汽车行业的增长以及改性塑料产品应用范围的扩大,改性塑料的需求快速增长。但是如果下游行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进出口贸易环境以及国家相关补贴政策取消的影响,使得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从而减少对公司所在行业产品的需求,公司的经营成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改性塑料行业企业家数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但从整个产业角度来看,我国仍落后于欧美先进水平,主要表现为产品低端化、研发和创新能力不强、品牌意识相对较低。目前国内中低端改性塑料产品居多,企业规模普遍小,竞争较为激烈;高端产品种类较少,高端改性塑料的研发和生产明显不足。欧美等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依靠其技术、人才和资源等的优势占据行业领先地位。随着我国改性塑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外改性塑料企业看好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进一步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入,抢占市场份额。加之近年来国内也诞生了一批比较有竞争能力的企业,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公司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将面临公司竞争地位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2012年9月10日,沃特股份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44200159),有效期为3年。2015年11月2日,沃特股份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44200248),有效期为3年。2011年11月17日,惠州沃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144000151),有效期为3年。2014年10月9日,惠州沃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444000238),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沃特股份、惠州沃特在上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期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

如果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延续,则沃特股份、惠州沃特无法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税率或将增加,将对企业盈利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由于公司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的营业收入正在不断增加,向核心客户的销售额增加较快,新的核心客户培育也在不断进行等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019.89万元、15,152.48万元和17,525.03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2.39%、27.81%和26.92%。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在未来信用政策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仍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该等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虽然公司对客户的应收账款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但投保额度之外的损失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产能扩张带来的产品销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达产后,公司有效产能将由2016年的58,859.33吨/年提高至178,859.33吨/年。为缓解产能扩大将给公司销售带来的压力,公司一方面加强对下游细分行业的跟踪,不断开拓新客户;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销售队伍和销售网络的建设,扩大公司销售区域,提高市场占有率。尽管如此,如果本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将可能造成因产能扩张带来的产品销售风险。

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完成上述项目共需要新建房屋及建筑物、购置机器设备支出合计为36,074.39万元,投产两年后每年将新增折旧费和摊销费2,500万元左右。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主要为扩大升级现有产能,其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状况做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不构成公司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公司已经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未来可能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品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上述风险为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