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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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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江苏喜科墨增资的公告

2017-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7—04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江苏喜科墨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情况概述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的议案》,该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0,000万元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签署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17年1月,公司与株式会社煤炭化学、新日铁住金化学株式会社、江苏喜科墨共同或分别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NeedleCokes(煤系针状焦)技术等许可合同》、《买卖基本合同》、《方大外派协定》、《新日化外派协定》等协议。详见公司2017年1月2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年3月,公司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7]第55号)。详见公司2017年3月2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收购江苏喜科墨股权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通过的公告》。

2017年5月,公司根据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等,向株式会社煤炭化学支付本次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人民币,标的公司—江苏喜科墨亦已向政府商务部门备案完毕,并在政府工商部门办理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和名称变更手续,标的公司江苏喜科墨已经更名为“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

近日,根据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以及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计划,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及株式会社煤炭化学共同向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增资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依据持有其股份比例增资2040万元。

公司将继续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4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7—050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43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2、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富达电力公司”); 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英文名: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泛域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英文名: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下称“恒昌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原名称“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五)。

3、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201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编号2013-023。

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号)。

2015年1月,上海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4月,北京四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2015年6月-11月,鉴于被告富达电力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经过上报北京高院,最终确定北京四中院管辖。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775028.34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为除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相当于474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可以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美元支付,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本金为869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均以上述未出资本金为基数,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

2、驳回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被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间未生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4日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