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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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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7-034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17〕59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12月6日,你公司发现出纳存在盗取公司资金情况;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初步认定短款金额为3152.7万元,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2017年4月1日,你公司核实短款金额为3128.4万元。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7年4月2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予以警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底完成相应整改并修订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和货币资金信息报告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今后,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将继续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