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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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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65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14.7万元

● 因本案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原重工”)

被告一: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物料”)

被告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中联重科物料、公司立即支付合同设备款及质保金1214.7万元;

2、依法判令中联重科物料、公司承担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100万元;

3、判令中联重科物料、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发布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

二、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公司未与太原重工签订过合同,且公司与中联重科物料就太原重工诉称的设备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中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太原重工诉称的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太原重工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知悉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中联重科物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原重工货款12147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从2012年1月1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2.驳回太原重工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管理人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