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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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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以及未来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人朱逢学与李玉池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A. 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 减持价格: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得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C. 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A.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B.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C.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深创投、红杉信远、红杉聚业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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