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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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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7-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曼石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发行中止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8月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17年8月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但包含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

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年8月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8月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200.0030万股。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本次中曼石油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0.00%,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40,000.01万股。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曼石油”,股票代码为“6036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619”。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开采辅助活动(行业代码B11)。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2017年7月27日(T-4日)及2017年7月28日(T-3日)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7月25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超过6,000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7年8月2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年7月31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7年7月24日(T-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

8、网下投资者均须在2017年7月25日(T-6日)中午12:00前向国泰君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国泰君安电子邮箱为:ipo@gtjas.com,咨询电话:021-38032666。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10号文核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曼石油”,股票代码为“6036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619”。

2、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或“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不超过4,000.01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1、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40,000.01万股。

2、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数量为4,000.01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00.01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7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0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3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启动前具体的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年7月27日(T-4日)至2017年7月28日(T-3日)。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申购平台网页(https://120.204.69.22/ipo)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定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配售对象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特别提示: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7月26日(T-5日)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7年7月25日(T-6日)为基准日,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7年7月25日(T-6日)中午12时前向国泰君安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7、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如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17年7月25日(T-6日)中午12时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二)网下投资者向国泰君安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材料

机构投资者:附件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附件2《机构投资者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

个人投资者:附件3《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和附件4《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上材料请在国泰君安网站(www.gtja.com—资讯中心—业务公告—企业业务公告)下载。

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个人投资者需本人签字,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

2、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7年7月25日(T-6日)中午12:00前向国泰君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附件1和附件3提交扫描件,附件2和附件4提交Excel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国泰君安邮箱接收时间为准。国泰君安电子邮箱为:ipo@gtjas.com,每封邮件不要超过10M,如邮件发送后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务必进行电话确认,咨询电话:021-38032666。

机构投资者邮件标题请描述为:投资者全称+中曼石油;

个人投资者邮件标题请描述为:姓名+身份证号+中曼石油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承销商有权在申购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合格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一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为1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不得超过600万股。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年7月27日(T-4日)至2017年7月28日(T-3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申购平台网页(https://120.204.69.22/ipo)进行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曼石油”,股票代码为“6036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低于100万股的,或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但超出部分不是10万股整数倍的;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1、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定价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

3、定价程序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但包含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统计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在初步询价截止日当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上述定价考虑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如发行价格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发布《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4、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前述最高报价剔除的报价。

报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8月1日(T-1日)在《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名单,包括: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等。

四、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8月2日(T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且不得超过600万股,且应为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在申购平台提交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有效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将在《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

五、网下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同时,保证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金社保类”)获配总量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获配总量预设为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公募养老金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1、网下配售对象分类

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A类:公募养老金社保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a;

B类: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b;

C类:除A和B类外的机构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c;

D类:个人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d。

2、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a≥b≥c,c=1.2d进行初步配售。

调整原则:①优先满足A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A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②优先满足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B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15%的,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③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在极端情况下为满足此条件,可下调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使其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④保证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及D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d,即a≥b≥c≥d。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3、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C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D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2017年8月4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详细披露初步配售结果和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

六、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

2017年8月4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备案。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2017年8月8日(T+4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等。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8月2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根据投资者2017年7月3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细则》。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网上中签投资者资金交收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8月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九、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7年8月2日(T日)15:00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

4、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

6、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十一、主承销商包销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200.0030万股。

2017年8月8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将披露主承销商的包销金额和包销比例。

十二、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 话:021-38032666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7楼

发行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