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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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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
进展的公告

2017-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7-035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100万元,后因江珠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岑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7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在2018年3月底前付清本息,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江珠公司已按《付款计划》还款850万元。

(二)与华兴公司、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华兴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7.24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2016年3月25日法院判决:华兴公司返还万通进出口公司2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不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华兴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法院裁定按华兴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万通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6月27日钦州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华兴公司在钦州华兴公司所享有的50%的股权,冻结期为二年。

(三)与陈雪娟、岑小培、龙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和公司”)因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将陈雪娟、岑小培、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龙山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6年11月3日判决:陈雪娟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岑小培、龙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6月21日法院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四)与佳鑫公司、陈雪娟、岑小培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佳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佳鑫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6年11月3日判决:佳鑫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478.67万元及利息,陈雪娟、岑小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6月21日法院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五)与黄焯伟、廖志梅、焯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将黄焯伟、廖志梅、广西南宁焯伟印务有限公司(简称“焯伟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6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黄焯伟、廖志梅共同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焯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6月19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六)与李思科、天顺公司、贺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简称“天顺公司”)、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6年12月1日作出判决:1、李思科、贺钰共同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296.56万元及利息;2、天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对李思科名下的轿车,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6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七)与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贺州市远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6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1、远高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对古远高抵押的房产,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八)与潘冬梅、广富公司、华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富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广富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华泰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九)与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简称“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利达手套厂、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要求补充材料。2017年6月21日再次开庭审理。

(十)与鑫顺公司、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作出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十一)与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华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曾庆润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对上述债务在继承曾庆润遗产的范围内向利和公司承担偿还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华泰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后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十二)与东凯公司、卢光昌、卢培华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凯公司”)、卢光昌、卢培华借款合同纠纷,将东凯公司、卢光昌、卢培华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东凯公司在2017年12月28日前分四期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在2018年6月28日前分两期支付利息110万元(计至2017年3月28日);卢光昌、卢培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4.76万元由三被告承担。之后,因东凯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还款,2017年4月8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十三)与广开电气、桂网电力、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开电气”)借款合同纠纷,将广开电气、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简称“桂网电力”)、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广开电气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桂网电力、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9.28万元由六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六被告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广开电气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截至公告日法院划回执行款95.89万元。

(十四)与柏旭公司、陆前、黄玉春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柏旭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柏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柏旭公司、陆前、黄玉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6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柏旭公司在2017年11月25日前分期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陆前、黄玉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5.06万元由三被告承担。因东凯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还款,2017年4月8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十五)与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截至本公告日已第三次开庭审理。目前正在开展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十六)与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截至本公告日已第三次开庭审理。目前正在开展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十七)与桂利银公司、沣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桂利银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沣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桂利银公司、沣桦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8.85万元。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开庭审理。2017年6月6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桂利银公司、沣桦公司所有的价值1858.85万元的财产。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八)与李创新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李创新因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将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航联公司”)、广西铁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铁三公司”)、万通进出口公司诉至北海海事法院,涉案金额374.36万元。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发来《应诉通知书》,于2017年4月17日发来通知:广西诚鑫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十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简称“中行五象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吴伟、唐燕革、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洲交通”)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9.64万元。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发来《应诉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中行五象支行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同日,法院作出准予其撤诉的裁定。

(二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蔡雄林、巫小英、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洲交通”)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28万元。法院2014年7月31日开庭审理,2014年8月10日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涉案购房借款合同;2.蔡雄林、巫小英偿还浦发银行71.42万元借款和相应罚息、利息;3.蔡雄林、巫小英赔偿浦发银行律师费4.32万元;4.浦发银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五洲国际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五洲交通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洲交通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5.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2016年8月,法院发来拍卖到场通知书,对蔡雄林位于五洲国际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63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划扣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指定账户。截止2017年3月29日,五洲交通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29日先后2次以转账方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了蔡雄林和巫小英欠款合计312544.04元。目前,五洲交通正在向法院申请追偿。

(二十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诸鹏飞、李霞、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洲交通”)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8.01万元。 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4年9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诸鹏飞、李霞偿还103.69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罚息(至2014年2月28日利息为11866.37元、罚息为141.97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诸鹏飞、李霞赔偿律师费3.12万元;浦发银行有权以诸鹏飞抵押的五洲国际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五洲交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洲交通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因诸鹏飞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5月,法院在其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上对诸鹏飞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C栋2101号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拍卖成交价为1501690元。

(二十二)与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博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将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00万元。2009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违约金265.68万元;2.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强制执行款损失365.87万元;3.龙冬松在8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博瀚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博瀚公司负担5.35万元,五洲交通负担1.43万元。博瀚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开庭审理,2015年8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龙冬松在800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博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万元由博瀚公司负担。2017年7月14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二十三)与万祥公司、蒙建傧、鑫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万祥公司、蒙建傧、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祥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12.5万元。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万祥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95万元,其中2017年6月30日归还本金95万元;2017年10月30日归还本金250万元;2017年11月30日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5年3月8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蒙建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减半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十四)与鑫祥公司、蒙汇鸿、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鑫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祥公司、蒙汇鸿、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10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鑫祥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95万元,其中2017年6月30日归还本金95万元;2017年7月30日归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8月30日归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11月30日结清全部借款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5年3月8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蒙建鸿和蒙建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减半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十五)与上合农林、上合发展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合农林”)借款合同纠纷,将上合农林、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合发展”)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二十六)与上合铝业、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简称“上合铝业”)借款合同纠纷,将上合铝业、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七)与盛展公司、双龙米粉、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盛展公司、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双龙米粉”)、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1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二十八)与双龙米粉、阙振峰、双龙餐具、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双龙米粉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简称“双龙餐具”)、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二十九)与双龙餐具、农高敏、阙振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双龙餐具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餐具、农高敏、阙振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0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三十)与黄尚敏、罗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黄尚敏借款合同纠纷,将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0.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三十一)与万洲餐饮、黄尚敏、罗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万洲餐饮”)借款合同纠纷,将万洲餐饮、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三十二)与喜相传餐饮、黄尚敏、万洲餐饮、罗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喜相传餐饮”)借款合同纠纷,将喜相传餐饮、黄尚敏、万洲餐饮、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三十三)与南山公司、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南山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亿晁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昇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三十四)与王晓宁、中能生物、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王晓宁借款合同纠纷,将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能生物”)、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王晓宁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2017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如王晓宁在2017年5月31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2%,如王晓宁不能按期偿还,将取消利息优惠条款;侯惠霞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王晓宁未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利和公司对中能生物抵押的机械设备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年6月12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三十五)与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中能生物借款合同纠纷,将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2.5万元。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中能生物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2017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如中能生物在2017年3月31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2%,如不能按期偿还,将取消利息优惠条款;王晓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能生物未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利和公司对中能生物的27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和公司已预付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年4月25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三十六)与弘昌石化、蒙丽、梁永祥、梁桦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贵港市弘昌石化有限公司(简称“弘昌石化”)借款合同纠纷,将弘昌石化、蒙丽、梁永祥、梁桦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5月22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弘昌石化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其中2017年6月20日归还利息80万元;2017年7月20日归还利息80万元;2017年8月20日归还利息70万元;2017年9月20日归还本金70万元;2017年10月20日归还本金70万元;2017年11月20归还本金70万元;2017年12月20归还本金60万元;2018年1月20归还本金50万元;2018年2月20归还本金50万元;2018年3月20归还本金50万元;2018年4月20归还本金50万元;2018年5月20归还本金30万元;2018年6月27归还剩余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1月28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蒙丽、梁桦和梁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8年6月28日前付清。

(三十七)与金华木业、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坛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华木业”)借款合同纠纷,将金华木业、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坛鑫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3.2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金华木业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6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何锡锋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

(三十八)与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旭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5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2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1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因旭攀公司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九)与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旭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3.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4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116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8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毛攀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因旭攀公司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十)与华美纸业、林瑞财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美纸业”)借款合同纠纷,将华美纸业、林瑞财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90.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十一)与华泰公司、金河源公司、郭宏伟、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黄学军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华泰公司、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河源公司”)、郭宏伟、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黄学军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53.8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3月13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华泰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80万元,其中2017年2月28日归还利息10万元;2017年3月31日归还利息140万元;2017年5月31日归还利息41.76万元和本金40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2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和黄学军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因华泰公司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年6月12日法院下达受理执行通知书。

(四十二)与中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越凯商贸有限公司、杨邦、杨尧(简称“中航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6.6万元。2013年12月26日中航公司提出反诉,涉案金额164.58万元。2014年1月14日第一次开庭,2014年6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2015年4月15日一审判决:凭祥万通公司支付给中航公司仓储费28.01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4月28日,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崇左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已于12月2日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0日二审判决:1.撤销原判决;2.中航公司返还万通公司货款136.5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万通公司向中航公司支付仓储费6.5万元。 2016年9月26日,广西高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中航对该案提起再审,要求改判万通公司支付仓储费164.58万元。2017年7月18日高院再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四十三)与淡水公司合同欠款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合同欠款纠纷,将广西淡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淡水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5.88万元。2015年11月2日开庭审理,2016年2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淡水公司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237.98万元及违约金。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四十四)与国泰富邦合作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富邦”)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8.04万元。2017年3月29日第三次开庭,因金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台湾农产品交易区”土地价款24366795.25元作为成本,诉讼标的增加,案件已移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中铁公司、凯迪公司、金枫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1、基本情况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迪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枫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4.58万元。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发来《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万通进出口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导致该公司产生的12419.99吨铁矿石损失931.50万元;(2)万通进出口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导致支付货场堆场费143.08万元(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之后另计);(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万通进出口公司因债务转移纠纷向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起诉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丰山金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申请查封丰山金公司在货场内货值4940万元的货物。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防港国用(2010)字第0297号货场内价值4940万元的货物。中铁公司得知后,于2014年5月8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提出异议,认为中铁公司于当时的0297号货场的使用权人即凯迪公司签订有《仓储装卸服务合同》,要求解除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公司异议理由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对货场内属于中铁公司的12419.99吨铁矿石的执行。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纠纷之诉,要求确认位于防港国用[2010]第0297号货场内12419.99吨铁矿石归丰山金公司所有。2016年5月25日,港口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驳回万通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铁公司认为,万通进出口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导致属于中铁公司的12419.99吨铁矿石被查封了三年三个月,该批铁矿石已严重贬值,且金枫公司在此期间留置上述铁矿石拒绝中铁公司提货。据此,中铁公司将万通进出口公司、凯迪公司、金枫公司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目前已披露诉讼案件的业务均为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2017年1-6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坏账准备约830.98万元,其中影响2017年1-6月年利润减少约830.98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7-036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7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50-70%。

(三)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485万元。

(二)每股收益:0.17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坛洛至百色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同比增长。

(二)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亚洲开发银行美元贷款汇兑收益同比增长。

(三)部分子公司经营状况好转。

四、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17年半年报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