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兴发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7—086
债券简称: 15兴发债 债券代码:122435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兴发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7
●回售简称:兴发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本次回售登记期:2017 年 8 月3日至 2017 年8月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 21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为5.20%
特别提示: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8月21日)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5 兴发债”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公司发布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2017 年8月3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本公告仅对“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回售资金发放日是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权申报回售的“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年8月21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兴发债(122435)。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2015年8月20日15兴发债(122435)发行后,首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0%,在债券存续期前 2 年保持不变。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和第 4 年票面利率,即“15兴发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第 3 年和第 4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为5.20%,起息日为2017年8月20日。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和第4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和第4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第4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第3年和第4年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6、回售选择权: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及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首日或起息日:2015年8月20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0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四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 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发行时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情况: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7
2、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2017 年 8 月3日至 2017 年8月9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8月21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 兴发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兴发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8月 2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6 年8月 20日至 2017 年8月19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40%。每手(面值 1, 000 元)“15兴发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5兴发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5兴发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2015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7 年 8月3日至 2017 年8月9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兴发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兴发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兴发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兴发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8月2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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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兴发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8月21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兴发债”债券。
请“15兴发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兴发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给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璋
董事会秘书:程亚利
证券事务代表:张时伟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厦26楼
联系电话:0717-6760939
传真: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郑兵、宁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
联系电话:010-88005113
传真:010-66211974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