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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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性协议的公告

2017-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7-55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性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8月2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虹控股”)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签署《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之框架性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上述框架协议仅为交易各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初步意向,并非最终方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并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交易方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一、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方案

交易方案有可能导致海虹控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与国新投资或其关联方拟成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合作方式可能会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三方同意具体交易方式可根据交易进展随时进行调整。

(二)排他期

自框架协议签署日起两个半月内(“排他期”),海虹控股和或中海恒应仅与国新投资或其关联方洽谈本协议项下的资产重组事宜,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提议或洽谈有关资产重组的任何交易、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项下资产重组事宜相关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三)缔约过失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存在错误、虚假或不真实,导致本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该方应被认为存在缔约过失。

存在缔约过失的一方应对无过错一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和救济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积极主动地按照各方的合作意向推动本协议规定的资产重组。若因一方根本性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两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另两方有权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间内予以纠正,违约方逾期仍未纠正的,另两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终止

协商终止:本协议签署后,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得终止。

违约终止: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两方可依本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

二、风险提示

本框架协议仅为交易各方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初步意向,并非最终方案。截至目前,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交易方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并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