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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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5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68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47元。截至2017年6月 26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93,880.00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8,100.00万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5,780.00万元,已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存入公司开立在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账号为1023701021001255811的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3,800,038.54元(含增值税)后,可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3,999,961.4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7]0004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工商银行合肥双岗支行、招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光大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四方监管协议》”)。该《三/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账号1023701021001261789,该专户仅用于年产20万套整体厨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8010078801800000030,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2万套定制衣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工商银行合肥双岗支行,账号为1302010629200194915,该专户仅用于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招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为999015188310508,该专户仅用于品牌推广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光大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为79440188000108375,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前述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国元证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戚科仁、王晨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国元证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国元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授权联系人及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收支情形的,公司有权或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元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