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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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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55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2,9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935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7年8月3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4民终513号),法院就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不服其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

一、诉讼背景

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 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具体如下:

1、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4号)

2、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6号)

3、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3号)

4、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8号)

5、期间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二、世丰木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0日,泰宁林场收到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世丰木业上诉状,其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诉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林业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反诉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公司2017年8月3日收到的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4民终513号),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一审),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决定发回重审,具体裁定结果(二审)如下:

1、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鉴于上述案件未终审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公司将继续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4民终513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