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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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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2017-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5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2017年第30次会议审议批准,本行同意为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核定20亿港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银团贷款,期限3年;本次授信由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集团”)和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2017年第30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为新鸿基公司核定20亿港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银团贷款,期限3年,由新鸿基集团和光证金控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出具安慰函。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新鸿基公司是与本行同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鸿基公司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授信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由于新鸿基集团、光证金控是与本行同受光大集团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鸿基集团、光证金控为本行的关联方,其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新鸿基公司

1、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新鸿基公司是与本行同受光大集团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鸿基公司为本行的关联方。

2、关联方基本情况

新鸿基公司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1.58亿港元。其控股股东为新鸿基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新鸿基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为香港。新鸿基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财富管理及经纪人业务、资本市场业务、保险顾问服务及其他业务。

截至2016年底,新鸿基公司资产总额为81.91亿港元,负债总额为52.16亿港元,净资产为29.75亿港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新鸿基公司总收入分别为12.98亿港元、12.52亿港元、10.09亿港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8亿港元、1.96亿港元、2.15亿港元。

(二)新鸿基集团

1、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新鸿基集团是与本行同受光大集团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鸿基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2、关联方基本情况

新鸿基集团是新鸿基公司的母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实收资本为23.36亿港元,其控股股东为光证金控,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新鸿基集团的主要办公地点为香港。新鸿基集团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无实质业务运作,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新鸿基公司的分红派息。

截至2016年底,新鸿基集团资产总额为34.66亿港元,净资产为34.66亿港元。2016年,新鸿基集团营业收入为8600万港元,净利润为8600万港元。

(三)光证金控

1、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光证金控是与本行同受光大集团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证金控为本行的关联方。

2、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证金控成立于2010年11月9日,实收资本为27.65亿港元,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光大证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证金控的主要办公地点为香港。光证金控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和金融服务。

截至2016年底,光证金控资产总额为174.2亿港元,净资产为1.48亿港元。2014年至2016年,光证金控总收入分别为3.2亿港元、10.17亿港元、13.96亿港元;经营利润分别为-1.49亿港元、7404万港元、1.99亿港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62亿港元、-4937.9万港元、-3193.1万港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本行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新鸿基公司提供授信并接受担保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新鸿基公司核定20亿港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银团贷款,期限3年,由新鸿基集团和光证金控为前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新鸿基公司等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以上,需由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因交易金额不足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7年7月31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关联交易,2017年8月1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完成了备案。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7年8月10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关于我行与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进行了审阅,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提交的《关于我行与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进行授信,并由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2017年7月31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向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