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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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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17-025

债券代码:122441 债券简称:15赣长运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发行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5赣长运 (122441) 。

3、 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总额6.9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债券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上调发行人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8、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债券部分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2020年8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债券部分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上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5赣长运”(122441)的票面利率为4.30%,本次付息每手“15赣长运”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70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一)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3日

(二)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7年8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赣长运”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其它事项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5赣长运”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 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广场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黎明

联系人:吴隼

电 话:0791-86298107

邮 编:330003

传 真:0791-86217722

(二)主承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王勖尧、孙可

电 话:010-56177568

传 真:010-5617755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 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006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