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 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路1033号25楼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联通
股票代码:600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 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7年8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包括: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结构调整基金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双方签署;2、本次权益变动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结构调整基金内部决策程序批准通过;3、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4、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经中国联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注册资本:10,647,119.890367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1HYK9X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具体业务种类、覆盖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9年1月6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和网络托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信息通信技术》期刊出版(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通信技术》编辑部经营,有效期至2018-12-31);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有效期至2016-08-11);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招标代理;自有房屋出租;电子通信器材的销售;承办展览;专业人员培训;物业管理;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广告业务;编制、发行电话号码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66259179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通过中国联通集团(BVI)有限公司持有电讯盈科有限公司(PCCW)18.46%的股份。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长远战略的考虑,联通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899,764,201股股份转让给结构调整基金。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联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99,764,201股A股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总股本(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总股本,下同)的8.96%。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3,298,349,411 股,占上市公司现总股本的62.74%;结构调整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2017年8月16日,联通集团与结构调整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联通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99,764,201股股份转让给结构调整基金。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联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1,398,585,210股,占上市公司现总股本的53.78%;结构调整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899,764,201股,占上市公司现总股本的8.96%。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83元/股,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2,975,389,492.83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2、协议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双方签署;经双方内部决策程序批准通过;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非公开发行事宜经中国联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 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报送批准的部门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联通集团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联通集团《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联系电话:010-662591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晓初
日期:2017年8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晓初
日期:2017年8月16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联通
股票代码:600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6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6层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8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联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联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的,其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2、本次发行经中国联通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3、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联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认购中国联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增强与中国联通的战略合作关系,未来双方将在多个领域加强合作,形成范围经济,发挥协同效应。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中国联通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中国联通股份的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取得中国联通向其发行的新股1,610,541,728股,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中国联通1,610,541,728股A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中国联通总股本的5.33%。(如果有权机关最终核准的股票增发数量少于中国联通申请增发的股票数量,则以有权机关最终核准的数量为准。)
若中国联通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中国联通向腾讯信达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中国联通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腾讯信达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联通股票交易均价(不含定价基准日)的90%,最终认购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6.83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联通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联通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联通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联通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中国证监会、中国联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或定价方式做出调整的,双方应尽快协商本次认购的价格或定价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腾讯信达认购股份的价格或定价方式方可相应地进行调整。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腾讯信达以现金方式认购中国联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之后,受限于中国联通所做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截至支付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和准确,腾讯信达应在收到中国联通发出的认购价款缴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价款(扣除腾讯信达缴纳的保证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认购价款划入中国联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程序
2017年8月16日,中国联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联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中国联通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中国联通发生重大交易。
六、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中国联通股份的情况。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七、其他事项
无。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中国联通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国联通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联通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B座20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授权代表(签字):毛涛
日期:2017年8月16日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授权代表(签字):毛涛
日期:2017年8月16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联通
股票代码:600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7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8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双方签署;经双方内部决策程序批准通过;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非公开发行事宜经中国联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注册资本:13,100,00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8DDL0X
成立时间:2016年09月22日
经营期限:自2016年09月22日至2026年09月21日
控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比例22.9%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7楼
联系电话:010-83271700
经营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主要股东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和资金安排等需求而做出的受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五、 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国联通权益情况
截止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未持有中国联通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99,764,201股,占中国联通总股本(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总股本,下同)的8.96%。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1,899,764,201股,占中国联通现总股本的8.96%。
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83元/股,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2,975,389,492.83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协议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双方签署;经双方内部决策程序批准通过;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非公开发行事宜经中国联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中国联通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此次协议转让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上司公司股份,需事先征求联通集团意见,并在选择受让方时优先考虑联通集团。
四、 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报送批准的部门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权益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或为避免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7楼,联系电话:010-8327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朱碧新
日期:2017年8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朱碧新
日期:2017年8月16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联通
股票代码:600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联通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联通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中国人寿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
1、基本情况
■
2、决策机构领导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寿集团
1、基本情况
■
2、决策机构领导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寿资产
1、基本情况
■
2、决策机构领导基本情况
■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一)中国人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人寿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
(二)国寿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寿集团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
(三)国寿资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寿资产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资产、业务、人员方面相互独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独立运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无一致行动意向,但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存在如上图所示之股权控制关系,从而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拟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账户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3,177,159,59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中国联通的股份,主要是因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期望取得投资收益。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中国联通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以认购新股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前和认购新股完成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国联通股份情况如下:
■
注:国寿资产以其发行并管理的“中国人寿资管-工商银行-国寿资产-沪深300指数型资产管理产品”(股东代码:B880278733)持有中国联通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不存在受限制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上市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三、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中国人寿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中国联通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36个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中国联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联通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拟参与认购中国联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中国人寿、国寿集团、国寿资产自2016年3月31日至今与中国联通无重大交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联通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联通无可预见未来期间的交易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中国人寿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表:
■
二、国寿集团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表:
■
三、国寿资产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17年 8月【】日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2017年8月 日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2017年8月 日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2017年8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2017年 8月16日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2017年 8月16日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2017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