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公告编号:2017-038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鉴于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15年、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17年5月3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中国嘉陵”变更为“*ST嘉陵”。因此,公司股票交易仍将被交易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嘉陵”。
一、基本情况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因涉及诉讼,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1、 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单位:元
■
2、 资产被查封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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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资产被查封有关的涉诉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7月1日、7月20日、8月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17-031、033、036)。因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案件,起诉方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鉴于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15年、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17年5月3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中国嘉陵” 变更为“*ST 嘉陵”。因此,公司股票交易仍将被交易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 嘉陵”。
2、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被冻结资金及被查封资产占公司货币资金及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暂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3、公司正积极应诉,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及相关资产被查封事项,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公告编号:2017-039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嘉陵”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3),本公司2017年7月18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事项通知书》【(2017)渝01民初787号】,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因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嘉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机中联《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中机中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申请人:中机中联
被申请人:中国嘉陵
二、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中机中联原诉讼请求判令中国嘉陵支付工程款43,072,713.06元不变(其中工程款42,622,713.06元及项目管理酬金为45,000,000元)。现变更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分包方诉求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
14,004,675.91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一标段、第五标段、污水标段结算款利息及违约金,共868,266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项目管理酬金利息13,729.3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是,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委托律师费用917,632元;
以上四项共计15,804,303.23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变更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0日签订的“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整体迁建及技改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6.1.1条约定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方、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方造成的损失。”根据该约定,被申请人初除支付工程款及项目管理酬金43,072,713.06元以外,还应赔偿以下损失:
1、各分包方起诉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4,004,675.91元。
2、尚未起诉的分包方工程结算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868,266元。
3、申请人项目管理酬金利息13,729.32元
4、申请人委托律师费用917,632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件开庭审理时间未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
注:上述案件由于涉及金额较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中机中联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17 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