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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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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于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和《关于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20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5日起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其中6,050.79万元的置换资金系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5日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前发生的投资;其中6,224.56万元的置换资金系部分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成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前发生的投资。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方面,截至2017年5月底,你公司“年产35000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实际用于土建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3,211.03万元,与公司方案披露的“杉杉股份负责项目的厂房土建,拟投入9250万元”的内容不符。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相关规定。

2、 你公司对2016年4月15日公告的服装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分拆上市事项、2016年8月19日停牌涉及的Pampa Calichera股权收购事项、2016年12月13日公告的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035%股权收购事项,均未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就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20号)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5日起对杉杉股份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你公司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名单不完整、不准确。你公司控制的宁波艾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并委派董事的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杉杉股份关联方,但你公司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清单中未包含上述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相关规定。

2、 你公司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控制多家开展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的公司,如宁波星通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宁波梅山港保税区杉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及其相关咨询服务,和杉杉股份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你公司所投资的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与杉杉股份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上述事项违反了你公司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相关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提升合规意识,避免同业竞争,做好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杉杉控股将提升合规意识,避免同业竞争,做好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和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