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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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王洁具 公告编号:2017-077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5: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8月2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陈安先生和阙再伟先生提交的关于辞去监事职务的报告,陈安先生、阙再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先生提名付良玉先生,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志雄先生提名张幸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辞职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2017-078)。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王洁具 公告编号:2017-078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陈安先生、阙再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继续担任研发副总监;阙再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继续担任市场副总监。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陈安先生、阙再伟先生的辞职 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陈安先生、阙再伟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监事后生效。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付良玉先生和张幸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同意将付良玉先生和张幸女士作为公司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对陈安先生、阙再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监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24日

附件一:

付良玉简历:

付良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出生于1950年12月4日。1979年至1990年任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永盛村村支书、村党支部书记等职;1991年至1995年在贾家松柏塑料厂任会计;1995年5月至今就职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先后担任会计、财务部副部长、党支部书记。

付良玉持有公司股份58,628股,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

张幸简历:

张幸,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出生于1988年2月10日,本科学历。2009年至今就职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先后担任公司出纳助理,出纳,资金主管。

张幸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