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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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8证券简称:高新发展公告编号:2017-30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本公司曾就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与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香榭兰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7年6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近日,倍特建安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对本案的二审判决,即(2017)川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结算资料和多报结算金额的违约金10万元”;第五项“驳回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23115.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欠付的工程款41845967.54元从2015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6年6月25日止,欠付的38562077.54元从2016年6月26日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欠付的25562077.54元从2016年7月11日计算2016年7月26日,欠付的13562077.54元从2016年7月27日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欠付的12823115.75元从2016年7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逾期未支付完毕欠款本金的,该利息应计算至欠款本金支付完毕时止”;

4、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24926371.77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客站片区DXZ—009号地块的香榭兰庭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利息以8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6、驳回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1,446.5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422.5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0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143.64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万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143.64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一审鉴定费221,100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192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9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36.25元,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010.49元,由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4,225.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省高院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依据该判决预计将增加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750万元。最终具体金额以2017年报经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537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