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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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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5版)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1)今年上半年,受货币趋紧和监管收紧双重冲击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持续飙升,与部分基础资产的利率倒挂严重,市场环境暂不足以支撑资产证券化业务大规模开展,但未来业务空间仍然可观;2)租赁公司业务多为中长期业务,银行短期贷款与租赁业务的期限具有不匹配性。本行正努力发展相关业务,以与租赁公司的业务相匹配。本行保理业务在渠道建设、制度建设、产品体系建设及风险制度建设等方面正在逐步完善,努力在竞争激烈的保理业务领域,获得更大的业务拓展空间。

(8)理财与投资服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1)随着中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直接融资市场蓬勃发展,中国居民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理财业务市场、人寿保险市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加强,理财业务迎来成熟发展时期;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售/管理的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口碑与行业地位,如旗下中信信托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单位,2016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接近人民币17,600亿元,已连续多年稳居全国排名第一;中信证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长单位,2016年公司主要业务保持市场前列,总资产为人民币5,974亿元,是国内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代理销售上述机构的理财产品能为客户带来更好的投资收益;及3)本行未来将加大代销力度,预计代销业务将实现快速增长,除银行理财产品外,本行将继续引入外部机构产品,扩大客户可选择产品范畴。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系代销基金业务受2016年下半年以来资本市场股债双杀和震荡行情的影响,非货币基金销量同比出现大幅下滑,导致2016年业务量实际发生金额同比减少。未来,在着力发展轻资本业务收入的导向下,本行将以“薪金煲”、基金定投、智能投顾等创新产品为抓手,不断强化投研能力、营销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减少市场波动对基金销售的影响,逐步推动代销基金业务收入成为轻资本业务收入的稳定来源。同时,代理保险业务也将顺应市场变化,成为本行零售银行战略性产品。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也将其在本行渠道发展保险业务列为核心重点战略,双方将从创新销售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加速系统建设等方面深入合作,以实现网点产能释放和提升。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1)随着中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直接融资市场蓬勃发展,中国居民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理财业务市场、人寿保险市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加强,理财业务迎来成熟发展时期;2)中信集团下属非银行金融企业众多,在业内排名领先,规模大,市场交易活跃,未来几年本行与中信集团下属非银行金融企业加深合作,势必在交易金额上会有大幅提升,理财业务范围将涵盖投资于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预计理财业务合作规模将随之扩大;3)本行自有资金池投资于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业务发展迅速,且从合理摆布资金、资金多样化投资、安全稳健投资、增加资金收益等方面考虑,未来投资规模还将迅速扩大,因此相应申请额度较大;4)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资金需求预计保持稳定增长,且本行对其资产品质有充分了解,将促使现有的自有资金更多地投资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优质的理财产品,因此本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满足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资金需求的业务空间仍将扩大;5)由于业务模式调整导致的合作机构变化,结构化融资项下的资产管理费和信托服务费近年变动较大,考虑到结构化融资仍为本行大类资产的主要配置方向,未来结构化融资项下的资产管理服务费将会相应增加;及6)本行资产管理业务保本理财规模目前维持在2,000亿元以上,未来三年,随着整体理财规模的上涨,保本理财规模也将随之增加。目前保本理财产品由于风险偏好较低,主要以投资优质债券为主。由于市场上优质债券需求旺盛且获取难度较大,而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很多情况下为优质债券发行人。因此,本行随时可能投资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行的债券。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系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的选择须综合考虑合作机构的风险偏好、创新方向、重点业务优势等方面与本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的匹配性,以及在监管新政策下各类合作机构的应对措施。本行在选择理财业务合作机构时,也考虑了上述因素,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综合实力较强,相比其他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具有优势,成为适合本行业务开展的合作机构。但未来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兴起,客户资金管理意识和保值增值需求不断增强,呈现出“定期化、理财化”的趋势。同时,随着中信集团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推进,本行与中信证券等中信集团相关方将加强全面合作,预计理财业务合作规模将随时扩大。基于此,为保障客户利益并确保正常投资能够顺利进行,结合我行2015—2017年度上限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本行拟定2018—2020年度申请上限额度。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本次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设定主要考虑了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围绕地产、互联网金融等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核心业务需求及未来发展方向,本行充分考虑该公司的业务增长态势和发展潜力,设定了未来三年交易上限。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系考虑到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在房地产板块较快的增速及金融板块可观的潜在需求,为有力支持相关业务发展,设定了该年度交易上限。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本次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设定主要考虑了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本行充分考虑到未来双方在总对总战略合作方面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在“一带一路”、烟草国际化、产业升级等方面潜在的合作机会,设定了未来三年交易上限。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系本行曾给予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50亿元,但由于该业务属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可抵扣额度的低风险业务,因此实际发生额为0。基于双方长远合作及未来融资需求的考虑,为有力支持相关业务发展,设定了该年度交易上限。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信集团是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房地产、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等行业和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和良好发展势头。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419,815.685903万元。中信集团于2011年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2、中信股份成立于香港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号:267),业务遍及全球,覆盖金融业、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制造业等领域。2016年,公司总资产为港币72,380亿元,净资产为港币4,906亿元,营业收入为港币3,808亿元,净利润为港币431亿元。

3、中信有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为中信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00,000万元。

4、中信证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普通股股票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法定代表人为张佑君,公司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1,690.84万元,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买卖、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等。2016年,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97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458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80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4亿元,净资产收益率7.36%,财务杠杆率3.18倍。

5、中信信托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股东为中信有限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一松,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主要业务包括信托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2016年,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17,600亿元,总资产为人民币279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8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1亿元。

6、信诚人寿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其主要股东为中信有限和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尔祺(TONY PAUL WILKEY),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5层01、02、15、16号单元及16层01-16号单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6,000万元,主要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涉及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诸多领域。2016年,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4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98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亿元。

7、信诚基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其主要股东为中信信托、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翔燕,公司住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主要业务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8、中信信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股东为中信信托和信诚基金,法定代表人为张翔燕,公司住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101-2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业务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中信出版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股东为中信集团和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斌,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61.3636万元,主要业务为图书出版等。2016年,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1.7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01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41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8亿元。

10、北京鸿联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阿里健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晓颖,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第六层6001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主要业务为因特网络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传播网络工程、信息网络设计工程;产品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开发后的产品电子设备等。2016年,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59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0.94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4.58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20亿元。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新湖集团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790万元,主营业务包括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2、新湖中宝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注册资本859,93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公司主营业务为金融和地产。2016年,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11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99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36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8亿元。

3、冠意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P.O.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注册资本1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孝娜,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等。作为BVI注册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烟草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凌成兴,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0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等。其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属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2、中国双维是中国烟草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和国,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主要职能为负责烟草行业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组织实施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本行关联授信历史执行情况均正常,五级分类均属正常类,本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履约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本行于2016年3月23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授信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授信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授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对其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授信的接受方应向资金支持的提供方支付利息等报偿。

●根据协议开展的授信业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第三方存管服务

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服务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与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提供与其各自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

●按协议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付、资金转账、支付利息和其他结算有关的事项。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向服务的提供方支付服务费(如适用)。

●按协议提供的第三方存管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服务的定价标准:本行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通常标准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基数乘以年费率1%。至2%。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服务费率采用市场定价原则,并定期进行重订价。

3、资产托管服务

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与财务资产保管、任何其他资产托管服务和第三方监管服务。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与财务资产或基金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含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管理资产、信托公司管理资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管理资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年金、QDII、QFII、社保基金、福利计划、第三方交易资金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等。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与本行进行第三方监管服务,服务的接受方支付服务费。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向提供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根据协议提供的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和第三方监管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服务的定价标准:1)相关的市场价格。目前本行收取的托管服务费的标准虽根据产品的类型有所不同,与市场同业竞争对手的收费标准基本持平;2)托管资产或资金的种类。本行根据托管资产或资金的种类不同,订立差异化的托管协议,并于协议中规定具体的托管费用;及3)综合考虑因素及定期调整。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战略、客户要求、成本结构、服务内容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托管费用,并于每年根据行业风险水平以及同业竞争对手的市场价格浮动情况对目前的收费水平进行定期复核与调整。

4、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各种与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债券承销;2)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3)代销金融产品;4)资产证券化承销;5)委托贷款服务;6)投融资项目承销;7)咨询顾问服务;及8)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就服务支付服务费(如适用)。

●根据协议提供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服务的定价标准: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定价将根据本行所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在双方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确定服务的范围、服务费率及支付方式。具体而言,服务费可根据提供服务的规模、费率及期限进行计算,并按照不低于任何独立第三方的原则确定。

5、资金交易

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交易。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金交易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及债券代理结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

该类交易的定价标准: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并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中一般适用的费率。具体而言,对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等业务,双方将根据公开的市场价格确定双方交易采用的价格;对于债券代理结算业务,双方将根据行业通行的规定确定费率;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双方将根据所交易产品的市场活跃程度、可取得的市场公开报价及本行对于各项风险的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

6、综合服务

本行于2016年3月23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将在本行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行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后勤服务等综合服务。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及物业租赁等。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服务的接受方应就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服务费。

●按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服务的定价标准: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交易中适用的费率。双方将通过公平对等谈判并根据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和费率。

7、资产转让

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交易。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或出售信贷及其他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保理或其他形式出让对公及零售信贷资产、出让同业资产债权)中的权益。

●按协议开展的资产转让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协议应明确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承担为资产转让保密的义务。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

●普通类型资产转让:根据监管要求,信贷资产转让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采取平价转让,不存在折价溢价。除考虑市场供求外,重点考虑转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的义务等因素。该义务因素主要指转让方或受让方对转让资产提供的后续资产管理、催收等服务,服务费率通常在贷款本金的0~3%之间。

●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不含关联方向本行转让资产的情况。本行向关联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除不良资产证券化外,一般采取平价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方面,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系统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或簿记建档方式来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采用数量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来确定。

●目前没有国家法定的转让价格,若未来有国家法定价格,则参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定价。

8、理财与投资服务

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交易。该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理财与投资服务,包括非保本理财服务和代理服务、保本理财以及自有资金投资,而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向本行提供理财中介服务,如信托服务和管理服务等。

●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支付本行提供的理财及投资服务的费用。本行也必须向中信集团相关方支付理财中介服务费用。

●按协议提供的理财与投资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中,本行将获取来自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服务费收入,包括非保本理财服务销售手续费、投资产品代销手续费、代发银行卡手续费等。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本行在开展理财投资和投资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或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时,将获得收益及支付费用,主要包含:1)本行以自有资金认购关联资产管理机构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等,获取了相应的投资收益;及2)本行需要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参与提供理财产品结构设计、理财业务相关咨询及日常管理服务,为此本行向其支付与其服务内容及承担的管理责任相匹配的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等。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投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为融资人的理财资产;及2)本行自有资金投资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金融产品。

该类服务的定价标准: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收入

本行每周从普益财富、万德等理财顾问终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理财信息网等渠道,获得当时理财产品通行市场价格,并结合理财产品提供的理财服务需求及提供理财服务所投入的成本,计算出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理财产品价格,提交给本行定价小组,最终确定产品价格。双方在签署具体服务协议时,将通过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类及范围的不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即按协议提供的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时调整。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银行收益及费用

关于银行支付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本行根据目前市场上提供所需服务且有历史合作经验的机构进行业务洽谈后,考虑过往交易合作方的操作时效性、报告详尽程度、操作环节控制、售后服务、协议的尽责情况等服务水平,择优选择开展合作并确定价格。合作机构一般为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本行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询价机构数量不确定,但至少获取两个以上服务供货商的价格,双方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认服务费用,并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所提供服务对应的服务价格。

关于银行获取的投资收益,本行从万德等理财顾问终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理财信息网等渠道获得市场同类产品报价,同时参考产品期限、过往管理业绩、交易对手方资信水平等因素,选择投资产品。

双方在签署具体服务协议时,将通过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类及服务范围的不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即按协议获取的银行收益及支付的服务费用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时调整。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投资时点余额

定价机制不适用于投资时点余额。

(二)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三)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1、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信集团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以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信息产业等实业公司,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本行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应,降低本行经营成本,提高本行综合收益,为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董事会认为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本行营运成本,提升本行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2、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3、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国烟草作为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董事会认为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二)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及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本行向交易所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上限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一)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七、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列含义: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