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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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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636           公司简称:旗滨集团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平板玻璃行业整体运行平稳,公司规模优势、区位优势、成本领先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报告期,生产各类玻璃产品5,218万重箱,销售各类玻璃产品4,958万重箱,产销率95.02%;实现营业收入35亿元,同比增长1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5亿元,同比增长252.72%。

报告期,公司管理层围绕“管理水平提升和产品质量提升”目标,深入变革、创新驱动。 一是推进精细化管理。按照高标准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控制标准,夯实管理基础;二是创新体制机制。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落实二级公司主体责任;严格绩效考核,落实责权利;三是转变经营管理理念,提高成本费用控制能力。加强物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能力;加强资金集中与调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加强招标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加强工艺技术提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内控内审,堵塞管理漏洞;四是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大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运行管理、窑炉维护管理以及生产运营监督,稳步提高产品质量;五是创新营销管理。以市场导向定位产品,拓展产品细分市场,提高产品差异化率,建立客户分级制度,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六是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增强发展后劲。报告期,公司整体管控水平大幅提升,产品质量稳步提高,能耗有效改善,降本增效、节能降耗、提质提效成效显著,在漳州旗滨、长兴旗滨两条生产线技术改造停产情况下,实现了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增长。更多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效益,将在下半年陆续体现。

报告期,公司加大新项目建设,促进转型升级。浙江节能、广东节能、马来西亚节能玻璃项目建设进展顺利,预计年底以前建成投产,形成玻璃生产、玻璃加工一体化;漳州旗滨、长兴旗滨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如期进行,技术改造后的生产线装备水平高、产品定位高端,预计年底复产;马来西亚基地2条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将相继投入商业化运营,成为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郴州旗滨光伏光电基板生产线项目开工建设,建成后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自2016 年12月3日开始执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明确了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并要求2016年5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的,按该规定调整。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新准则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同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规定的颁布或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月 10 日发布的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公司将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从“管理费用”项目调整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公司2016年度“税金及附加”金额增加63,692,321.68 元,“管理费用”金额减少63,692,321.68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此项数据已按上述规定调整;本期涉及对上年1-6月数据进行重述,重述金额为32,309,664.02 元。

2、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并将财政贴息资金对应的贴息抵减财务费用。

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将2017年1月至6月财政贴息资金对应的贴息从“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金额为 519,654.96元;因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均属于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金额为零。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合计调减“营业外收入”519,654.96元。

3、上述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此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13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17年8月23日(星期三)上午9:00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9名,本次会议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其中陈隆峯先生、林楚荣先生、郑立新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葛文耀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本次会议议程事项,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同意按照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同意以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母公司),联合旗下13家子企业,共同组建企业集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等相关手续。本公司此次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为:“旗滨集团”(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集团成员包括:株洲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漳州旗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漳州旗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长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平湖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资兴市佳泰矿业有限公司、浙江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郴州旗滨光电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7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8月13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17年8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到会监事三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钢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和表决, 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7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信息披露的公司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没有出现因此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8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通知、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规范公司对增值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自2016 年12月3日开始执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明确了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并要求2016年5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的,按该规定调整。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新准则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同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规定的颁布或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公司将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从“管理费用”项目调整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公司2016年度“税金及附加”金额增加63,692,321.68 元,“管理费用”金额减少63,692,321.68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此项数据已按上述规定调整;本期涉及对上年1-6月数据进行重述,重述金额为32,309,664.02 元。

2、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并将财政贴息资金对应的贴息抵减财务费用。

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将2017年1月至6月财政贴息资金对应的贴息从“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金额为 519,654.96元;因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均属于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金额为零。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合计调减“营业外收入”519,654.96元。

3、上述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未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董事会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 备查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董事会说明

3、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9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随着近年来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控股子公司逐步增加,为了加强本公司母子企业间生产经营、协作联系,扩大企业影响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决定以本公司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为主体,联合旗下13家子公司为成员单位,共同组建企业集团 “旗滨集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一、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情况

(一)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公司本次组建企业集团是以本公司为母公司,与下属子、孙公司共同成立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成员包括以下企业:株洲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漳州旗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漳州旗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长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平湖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资兴市佳泰矿业有限公司、浙江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郴州旗滨光电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二)母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 企业集团设立依据及性质

(一)设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企业集团情况和集团性质

1、?企业集团名称

本公司此次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为:“旗滨集团”(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2、组建的旗滨集团是由本公司与前述13?家子企业共同组建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旗滨集团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无需验资,因此加入旗滨集团的各企业不需要出资。

3、本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各子企业是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4、本公司与旗下13家子公司之间均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且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计符合成立集团的条件。无需加入旗滨集团的企业成员增加其注册资本。本公司设立企业集团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5、本次以本公司为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不作变更。

三、 成立企业集团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组建旗滨集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内各企业管理,扩大企业影响力,提升公司及子企业的企业形象,整合优势资源,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成立该集团不改变所有加入该集团的成员企业的原有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不会影响所有加入企业集团的企业成员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本次组建企业集团,不涉及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变更和《公司章程》修订,本事项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备查附件

1、营业执照;

2、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