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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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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7-07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洲际酒店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7年8月9日、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及会议变更地址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徐曙女士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17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 9:30—11:30 和 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7年8 月23日 15:00—8月24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25人,代表股份1,111,311,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245%。

1、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15,572,7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89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195,738,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34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24人,代表股份259,896,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91%。

1、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4,158,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4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195,738,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349%。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且所有议案均为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024,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2%;反对3,286,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610,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54%;反对3,286,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024,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2%;反对3,286,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610,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54%;反对3,286,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总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6,464,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40%;反对11,576,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7%;弃权3,270,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049,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872%;反对11,576,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43%;弃权3,270,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