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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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8月25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协商一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将自2017年8月28日起参加中泰证券开展的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简称: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二、适用基金

三、费率优惠内容

自2017年8月28日起,投资者通过中泰证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含定投)享有2折优惠,优惠后费率(含定投)低于或等于0.3%,则按照0.3%执行;原申购费率(含定投)低于或等于0.3%,或适用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优惠。

基金费率请详见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以中泰证券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四、重要提示

1、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中泰证券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中泰证券的相关公告。

2、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中泰证券网站的相关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5日

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 14日至 2017年 8月 23 日 17:00。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89,999,878.2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4,254,103.27份的58.35%,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8月24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89,999,878.25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2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进行修订。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25号《关于准予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2017年8月28日起生效,原《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5、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5日